日前,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對《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用的通知》進行政策解讀。全文如下:
著力破解高效利用難題,推動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
——《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用的通知》政策解讀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近期,國家能源局對促進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用作出相關部署,印發《關于促進新型儲能并網和調度運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并網管理、完善調度機制、明確技術要求,推動新型儲能更好發揮系統性調節作用,為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提供堅實支撐。
一、《通知》出臺意義重大
(一)新型儲能是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關鍵支撐技術
新型儲能是除抽水蓄能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技術,可在電力系統運行中發揮調峰、調頻、調壓、備用、黑啟動、慣量響應等多種功能。“十四五”以來,國家能源局高度重視新型儲能發展,先后印發《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十四五”新型儲能發展實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明確新型儲能發展方向,夯實新型儲能發展政策基礎。近年來,隨著新能源快速發展,新型儲能裝機規模持續快速增長,目前全國新型儲能裝機已十倍于“十三五”末規模。同時,新型儲能新技術呈現多元化發展態勢,除鋰離子電池儲能外,壓縮空氣儲能、液流電池、飛輪儲能項目陸續開工建設,重力儲能、二氧化碳儲能等新技術加速示范應用。總體看,新型儲能發展正在逐步由商業化初期步入規模化發展階段。
(二)推動新型儲能合理高效利用意義重大
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發展新型儲能”,首次將新型儲能寫入政府工作報告,新型儲能作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新動能”的地位得到廣泛認可。截至2023年底,全國新型儲能裝機規模達3139萬千瓦,較2022年底增長超過260%,其中電源側、電網側儲能裝機規模占比超過90%。在快速發展的同時,部分新型儲能利用情況不及預期,特別是新能源側配置的新型儲能,等效日均充放電次數僅為0.3次左右,在電力系統中的調節作用未能充分發揮。究其原因,一是多數地區采用新能源配建儲能方式,新型儲能布局與系統調節需求未能充分匹配;二是部分地區新型儲能并網和接入標準尚不明確,調度運用機制不清晰,影響了新型儲能調度利用水平;三是新型儲能調度要求和范圍存在模糊地帶,部分新能源配建儲能存在不具備接受調度的技術條件、調度權限不明確等問題。
新形勢下,《通知》的出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新型儲能調度運用的重要指導性文件,《通知》堅持管理要求與技術要求并行,強化協調保障,將有效促進新型儲能科學合理利用,激發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電網調度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引導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
二、明晰技術要求,保障新型儲能高效并網調度
(一)合理界定新型儲能接受調度范圍
明確新型儲能接受調度的范圍是其高效并網和調度的前提。《通知》首次將接受電力系統調度的儲能劃分為調度調用新型儲能和電站自用新型儲能,為電力調度機構調用新型儲能的權責范圍提供指導。上述兩類新型儲能均需要簽訂調度協議,其中,調度調用新型儲能由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須具備獨立計量裝置,按照電力市場出清結果或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運行,此類儲能包括獨立儲能電站、具備獨立運行條件的新能源配建儲能等;電站自用新型儲能與發電企業、用戶等聯合運行,并具備接受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能力,通常由發電企業、用戶等根據自身需求安排運行,包括未獨立運行的新能源配建儲能、火電聯合調頻儲能,以及部分具備接受調度能力的用戶側儲能等。除此之外,小型用戶側儲能、孤島運行系統中的儲能等不在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范圍內。
(二)規范新型儲能并網接入技術要求
科學規范接入電網是新型儲能安全可靠運行的基礎條件。《通知》中明確提出“新型儲能接入系統應符合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完成相應性能試驗及涉網試驗,新型儲能設備應滿足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及管理規范有關要求,確保安全穩定運行”。新型儲能近兩年大規模集中投運,且建設形式多樣,各地電網在開展新型儲能并網接入工作時對技術要求把握存在差異,個別情況下導致新型儲能利用不及預期。《通知》在政策層面強調對新型儲能并網的技術要求,有利于提升新型儲能涉網試驗和并網驗收工作的規范性。此外,《通知》提出“電網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須制定新型儲能并網細則及并網服務工作指引等,明確并網流程、相關標準和涉網試驗要求”,為新型儲能安全高效并網奠定了基礎。
(三)為新型儲能調度運行提供技術指導
高效調度運行技術是提高新型儲能利用水平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通知》細化了新建新型儲能調度運行的技術要求,“新型儲能應配備功率控制系統或協調控制系統,所有調管范圍內的新型儲能應具備按照調度指令進行有功功率和無功功率自動調節的能力,接入所屬電力調度機構的AGC、AVC等系統”。另一方面,《通知》“鼓勵存量新型儲能開展技術改造,具備接受調度指令能力”,為部分目前利用不足的新型儲能電站指明了提升的方向,并提出“滿足相應技術條件后,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開展新型儲能并網及調度工作”。此外,《通知》也明確提出通過技術創新加強新型儲能智慧調控的導向,鼓勵新型儲能與其他電源協同優化調度技術、規模化儲能系統集群智能調度技術、分布式儲能虛擬電廠聚合互動調控技術等技術攻關,加強新型儲能調度運行新技術的探索。
三、完善管理機制,促進新型儲能作用有效發揮
(一)加強新型儲能運行管理
細化考核要求是引導新型儲能發揮作用的有效手段。此前,新型儲能大規模建設初期,新型儲能運行考核要求和補償機制的不明確,也成為影響其調用水平的原因之一。隨著各地“兩個細則”的制修訂,部分地區已開始將新型儲能作為并網主體提出相關考核要求。《通知》強調“各地在制定電力市場規則或《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時,明確、細化各類儲能的考核實施細則”,為后續各地完善新型儲能配套考核細則提供支撐,將推動新型儲能運行補償機制和相關費用分攤機制進一步明確,有力促進新型儲能合理利用。
(二)優化新型儲能調度運行方式
優化調度運行方式是促進新型儲能科學利用的重要措施。《通知》明確要求電力調度機構制定新型儲能調度運行規程,公平調用新型儲能調節資源,并充分考慮各地電力市場建設進展,以及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對于參與電力市場的新型儲能,按照市場出清結果安排新型儲能運行;對于暫不具備參與電力市場條件的新型儲能,應結合電網運行需求科學安排調度運行方式。《通知》特地指出,在電力系統安全事故等情況下,電力調度機構可優先對所有調管范圍內的新型儲能進行統一直接調用,提高電網在緊急情況下可調用的調節能力,為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供支撐。
(三)以市場化方式促進新型儲能調用
市場化手段是提升新型儲能利用積極性的有力舉措。從目前新型儲能利用情況來看,在能夠較為充分參與電力市場的地區,電網側儲能的利用情況顯著高于其他地區,山東等地獨立儲能日均等效調用次數達到0.8次左右。隨著電力市場建設的推進,更為靈活有效的市場化手段能夠進一步提升新型儲能利用積極性,釋放調節潛力。《通知》明確“加快推進完善新型儲能參與電能量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有關細則,豐富交易品種”,將更好促進新型儲能實現“一體多用、分時復用”的目標。《通知》也提出要“進一步豐富新型儲能的市場化商業模式”,為各地積極探索新型儲能容量租賃、容量補償和以市場化方式形成相關價格機制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