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聚焦人身、精簡數量、加重處罰”原則,突出查糾人身事故同因違章,突出防范重特大事故,國網公司對嚴重違章條款作出優化調整。本次調整后,嚴重違章由 237 項(Ⅰ類 30 項、Ⅱ類 64 項、Ⅲ類143 項)精減到 35 項,不再區分Ⅰ至Ⅲ類。原嚴重違章條款在本次調整中未保留為嚴重違章的,按照一般違章管理。相關通知自2024年8月19日起執行。?
1.無計劃作業
釋義:
1.安全風險管控監督平臺無日作業計劃(含臨時計劃、搶修計劃)。
2.安全風險管控監督平臺中日計劃未開工,現場已開展作業;現場作業過程中,計劃狀態為取消、完工等狀態。?
2.作業人員不清楚工作任務、工作范圍、危險點
釋義:
1.工作負責人(作業負責人)不了解現場所有的工作內容,不掌握危險點及安全防控措施。
2.專責監護人不掌握監護范圍內的工作內容、危險點及安全防控措施。
3.作業人員不熟悉本人參與的工作內容,不掌握危險點及安全防控措施。?
3.超出作業范圍未經審批
釋義:
1.在原工作票的停電及安全措施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未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未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
2.原工作票增加工作任務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時,未重新辦理新的工作票,并履行簽發、許可手續。?
4.作業點未在接地保護范圍
釋義:
1.裝設接地線(接地刀閘)前未驗電。
2.停電工作的設備或地段,可能來電(包括反送電)的各方未在正確位置裝設接地線(接地刀閘)。
3.作業人員擅自移動、拆除接地線(接地刀閘)。
4.配合停電的線路未在交叉跨越或鄰近線路處附近裝設接地線。
5.在平行或鄰近帶電設備、交叉跨越或同桿架設等易產生感應電壓的地點工作,未加裝工作接地線或個人保安線。
6.耐張塔掛線前,未使用導體將耐張絕緣子串短接。
7.放線區段有跨越、平行帶電線路時,牽引機及張力機出線端的導(地)線及牽引繩上未安裝接地滑車。?
5.高處作業失去保護
釋義:
1.高處作業人員在上下、轉移作業位置時,失去安全保護。
2.高處作業未搭設腳手架,未使用高空作業車、升降平臺或采取其他防止墜落措施。
3.在深基坑口、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未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或作業人員未使用安全帶。?
6.無票作業
釋義:
1.未按照《安規》規定使用工作票(施工作業票)、操作票、事故緊急搶修單、作業申請單。
2.未根據值班調控人員或運維負責人正式發布的指令進行倒閘操作。
3.在油罐區、注油設備、電纜間、計算機房、換流站閥廳等防火重點部位(場所)以及政府部門、本單位劃定的禁止明火區動火作業時,未使用動火票。
4.未針對跨越架搭設拆除、跨越封網等作業,辦理被跨越電力線路的第一種工作票(停電情況)或第二種工作票(不停電情況)跨越未辦理工作票。?
7.票面(包括作業票、工作票及分票、動火票、操作票等)關鍵內容缺失或錯誤
釋義:
1.操作票操作設備雙重名稱,拉合開關、刀閘的順序以及位置檢查、驗電、裝拆接地線(拉合接地刀閘)、投退保護壓板(軟壓板)等關鍵內容遺漏或錯誤。
2.工作票(含分票、工作任務單、動火票等)票面缺少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班成員(含新增人員)等簽字信息。票面線路名稱(含同桿多回線路雙重稱號)、設備雙重名稱填寫錯誤。票面防觸電、防高墜、防倒(斷)桿、防窒息等重要安全技術措施遺漏或錯誤。工作票延期、工作負責人變更等未在票面上準確記錄。作業票缺少審核人、簽發人、作業人員(含新增人員)等簽字信息。
3.操作票發令、操作開始、操作結束時間以及工作票(含分票、工作任務單、動火票、作業票等)簽發、許可、計劃開工、結束時間存在邏輯錯誤或與實際不符。?
8.工作負責人(作業負責人、專責監護人)不在現場
釋義:
1.工作負責人(作業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未到作業現場。
2.工作負責人(作業負責人)暫時離開作業現場時,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或長時間離開作業現場時,未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
3.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作業現場時,未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作業;或長時間離開作業現場時,未由工作負責人變更專責監護人。
4.勞務分包人員擔任工作負責人(作業負責人)。?
9.未經許可即開始工作 ;全部工作未結束即辦理終結手續
釋義:
1.公司系統電網生產作業未經調度管理部門或設備運維管理單位許可,擅自開始工作。
2.在用戶設備上工作,許可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未檢查確認用戶設備的運行狀態、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作業的安全要求。
3.多小組工作,小組負責人未得到工作負責人的許可即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未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就與工作許可人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10.約時停、送電;帶電作業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
釋義:
1.電力線路或電氣設備的停、送電未按照值班調控人員或工作許可人的指令執行,采取約時停、送電的方式進行倒閘操作。
2.需要停用重合閘或直流線路再啟動功能的帶電作業未由值班調控人員履行許可手續,采取約時方式停用或恢復重合閘或直流線路再啟動功能。?
11.應用未用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釋義:
1.在高處作業、垂直交叉作業、立桿架線、起重吊裝等存在高墜、物體打擊風險的作業區域內,人員未佩戴安全帽。
2.操作沒有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未使用絕緣棒。
3.應用未用或使用的個體防護裝備(安全帶、安全繩、靜電防護服、防電弧服、屏蔽服裝等)、絕緣安全工器具(驗電器、接地線、絕緣手套(高壓)、絕緣靴、絕緣桿、絕緣遮蔽罩、絕緣隔板等)等專用工具和器具未檢測或檢測結果不合格。?
12.人員資質不符合現場作業要求
釋義:
1.現場作業人員、監理人員未經安全準入考試并合格。
2.不具備“ 三種人”資格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或許可人。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未依法取得資格證書。?
13.未計算拉線、地錨受力情況和近電作業安全距離情況
釋義:
1.抱桿、牽張機、索道設備的地錨、拉線,鐵塔錨固、導地線錨固的地錨、拉線受力情況未經過驗算。
2.在帶電設備附近作業前,未根據帶電體安全距離要求,對施工作業中可能進入安全距離內的人員、機具、構件等進行計算校核;或校核結果與現場實際不符,不滿足安全要求時未采取有效措施。
3.地錨、拉線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14.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編審批
釋義:
1.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1(含大修、技改等項目),未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規定論證和審批。
2.針對《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關于印發嚴控嚴防重特大人身事故硬措施通知》要求混凝土建(構)筑物垮塌、腳手架整體倒塌、深基坑及邊坡施工等 12 類典型場景作業,未按規定編制、論證和審批專項施工方案。?
15.重要工序、關鍵環節作業未按施工方案或規定程序開展
釋義:
1.電網建設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及關鍵環節未按施工方案中作業方法、標準或規定程序開展作業。
2.針對《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關于印發嚴控嚴防重特大人身事故硬措施通知》15 類典型作業場景, 未按規定落實強制措施。?
16.擅自解除帶電部位隔離措施
釋義:
1.擅自開啟高壓開關柜門、檢修小窗。
2.高壓開關柜內手車開關拉出后,隔離帶電部位的擋板未可靠封閉或擅自開啟隔離帶電部位的擋板。
3.擅自移動絕緣擋板(隔板)。?
17.電容性設備未充分放電
釋義:
1.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未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未接地、串聯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未逐個多次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未放電。
2.高壓試驗變更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未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放電、短路接地。未裝接地線的大電容被試設備未先行放電再做試驗。?
18.在帶電設備周圍違規使用金屬器具
釋義:
1.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工作。
2.在變、配電站(開關站)的帶電區域內或臨近帶電線路處,使用金屬梯子、金屬腳手架。?
19.大型機械在運行站內或鄰近帶電線路處違規作業
釋義:
1.在運行站內使用起重機、高空作業車、挖掘機等大型機械開展作業前,施工方案未經設備運維單位批準。
2.未經設備運維單位批準,擅自改變運行站內起重機、高空作業車、挖掘機等大型機械的工作內容、工作方式、行進路線、作業地點等。
3.近電作業起重機、高空作業車未接地。
4.近電吊裝作業人員徒手扶持吊件。?
20.立(拆)桿塔、架(撤) 線作業未按規定采取防倒桿塔措施
釋義:
1.地腳螺栓與螺母型號不匹配。
2.耐張桿塔非平衡緊掛線、撤線前,未設置桿塔臨時拉線或其他補強措施。
3.在永久拉線未全部安裝完成的情況下就拆除臨時拉線。
4.拉線塔分解拆除時未先將原永久拉線更換為臨時拉線再進行拆除作業。
5.桿塔整體拆除時,未增設拉線控制倒塔方向。
6.帶張力斷線或采用突然剪斷導、地線的做法松線。
7.桿塔上有人時,調整或拆除拉線。
8.緊斷線平移導線掛線作業未采取交替平移子導線的方式。?
21.采用正裝法對接組立懸浮抱桿
22.牽引過程中人員處于受力繩索內角側或直接拉拽受力導、引線
釋義:
1.牽引過程中作業人員站在或跨在已受力的牽引繩、起吊繩、導地線的內角側以及展放的線圈內。
2.放線、緊線, 遇導、地線有卡、掛住現象, 未松線后處理,操作人員站在線彎的內角側,用手直接拉、推導地線。?
23.跨越施工未采取跨越架、封網等安全措施
釋義:跨越帶電線路、電氣化鐵路、高速公路、通航河流展放導(地)線作業,未采取跨越架、封網等安全措施,或跨越架、封網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24.貨運索道載人或超載使用
釋義:物料提升系統、貨運小車等非載人提升設施及貨運索道載人。?
25.起重吊裝作業未采取防傾倒措施,超限吊裝
釋義:
1.起重設備、受力工器具(抱桿連接螺栓、 吊索具、卸扣等)超負荷使用。
2.起重機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小于溝、坑深度的 1.2 倍時, 未采取防傾倒、防坍塌措施。
3.吊車未安裝限位器。?
26.起重作業無專人指揮以下起重作業無專人指揮
釋義:
1.被吊重量達到起重作業額定起重量的 80%。
2.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械聯合作業。
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人員密集區、場地受限或存在障礙物)進行大件吊裝。
4.起重機械在臨近帶電區域作業。
5.易燃易爆品必須起吊時。
6.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7.新型起重機械首次在工程上應用。?
27.對帶有壓力的設備開展拆解作業前未泄壓。
28.平衡掛線時,在同一相鄰耐張段的同相導線上進行其他作業。?
29.高空錨線未設置二道保護措施
釋義:
1.平衡掛線、導地線更換作業過程中,高空錨線未設置二道保護措施。
2.更換絕緣子串和移動導線作業過程中,采用單吊(拉)線裝置時,未設置防導線脫落的后備保護措施。?
30.有限空間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未正確設置監護人 ;未配置或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備、應急救援裝備
釋義:
1.有限空間(電纜井、電纜隧道、深度超過 2m 的基坑及溝(槽)內且相對密閉、容易聚集易燃易爆及有毒氣體)作業前未通風、未檢測。
2.在有限空間內作業期間,氣體檢測濃度高于規定3要求,冒險作業。
3.未根據有限空間作業環境和作業內容, 配備氣體檢測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墜落防護用品、其他個體防護用品和通風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以及應急救援裝備等。
4.有限空間作業未在入口設置監護人或監護人擅離職守。?
31.危險性較大的施工平臺無施工方案、超載使用
釋義:
1.懸吊式作業平臺、混凝土承重支撐架、24 米以上落地腳手架無施工方案,使用前未經監理驗收即投入使用。
2.吊籃、懸吊式作業平臺未設置上限位裝置,在作業面下方涉及危險部位、設備設施安全防護、交叉作業等情況的未設置下限位裝置。
3.吊籃、懸吊式作業平臺、混凝土承重支撐架、24 米以上落地腳手架超載使用或荷載嚴重不均。
4.腳手架拆除作業未按自上而下的順序進行,采用上下層同時作業、自下而上或推倒的方式拆除腳手架。?
32.硐室及高邊坡施工未進行安全監測、支護不及時
釋義:
1.硐室開挖未按照規范要求進行超前地質預報,未對硐室圍巖穩定情況進行安全確認。
2.硐室和高邊坡開挖未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安全監測和觀測分析。
3.硐室開挖爆破后,未根據作業面裸露圍巖情況采取隨機支護措施或未按照設計要求進行跟支護情況下,擅自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4.對斷層、裂隙、破碎帶等不良地質構造的高邊坡,未按設計要求采取錨噴或加固等支護措施。
5.強降雨或長時間降雨后,未檢查確認護坡穩定性即進入護坡下方。?
33.模板支架拆除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
釋義:
1.高支模混凝土施工中,混凝土強未達到設計要求時,拆除模板。
2.模板滑升、混凝土出模時,混凝土發生流淌或局部塌落現象。
3.模板爬升時,承載體受力處的混凝土強度小于10MPa,或不滿足設計要求。?
34.進入水輪機(水泵) 內部、檢修主進水閥未隔離水源
釋義:
1.進入水輪機(水泵)內部工作時, 未嚴密關閉進水閘門(或進水閥),并保持輸水管道排水閥和蝸殼排水閥全開啟;未切斷調速器操作油壓;未切斷水導軸承油(水)源、主軸密封潤滑水源和調相充氣氣源等。
2.進水閥檢修時,未嚴密關閉進水口檢修閘門及尾水閘門,切斷閘門的操作源,做好徹底隔離水源措施;未關閉所有可能向檢修區域管道來壓(油、水、氣)的管路閥門;未打開上游輸水管道、蝸殼排水閥;對帶有配重塊的進水球閥拐臂,檢修拐臂時未做好防止配重塊墜落的安全措施。?
35.水電工程豎(斜) 井作業關鍵部位未防護、封閉
釋義:
1.豎(斜)井施工未對洞口采取防護措施。
2.豎(斜)井導井口未封閉(溜渣、爆破作業時除外)。
3.豎(斜)井內上下層同時作業。?
上一篇:算力爆發,科技巨頭押注綠電
下一篇:湖北能源與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座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