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落實自然資源政策法規宣傳六項工作機制,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分期推出自然資源政策法規知識系列問答,主動回應社會普遍關注的自然資源領域熱點問題,向全社會普及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傳遞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和“節約集約用地、嚴守耕地紅線”理念,共同維護自然資源管理秩序。本期推出光伏用地有關政策問答。
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類型有哪些?
答: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等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
二、光伏發電項目選址有哪些要求?
答:光伏發電項目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鼓勵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發展光伏發電項目,促進節約集約用地。鼓勵利用城鎮低效用地、村莊用地、廢棄礦山等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盤活利用存量土地資源。支持利用采煤沉陷區的非耕地區域、因沉陷確實無法復墾的耕地區域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積極支持利用工業廠房、公共建筑、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設工商業分布式光伏。
光伏發電項目選址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I級保護林地。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在養殖池塘等養殖區、限養區及湖泊周邊、水庫庫汊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嚴格管控。
三、光伏方陣用地是否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答: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根據用地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光伏方陣用地在符合選址要求的情況下,使用未利用地或者農用地的,可按原地類管理,實行用地備案,不需要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但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
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應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四、光伏發電項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
答: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
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其中占用一般耕地的,還應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不得占永久基本農田。
五、光伏發電項目中的道路是否可以認定為農村道路用地?
答:符合光伏用地標準的,位于光伏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以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道路占用一般耕地的,應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應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六、光伏方陣用地能否以租賃的方式取得?
答:光伏方陣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當地鄉鎮政府簽訂用地與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占用林地或者草地的,還應當報當地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七、光伏方陣用地備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以租賃的方式取得的光伏方陣用地,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時,應提供用地備案申請、用地坐標、用地方位圖(矢量)、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表、土地租賃或土地補償協議、項目立項(備案)批復等材料。
八、可以在設施農業用地上布設光伏方陣嗎?使用期限有什么規定?
答:經依法備案的設施農業用地,在不改變設施農業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利用其建(構)筑物布設光伏方陣(不含直接用于作物種植的生產設施)。其使用期限不得超出設施農業用地項目的使用期限。設施農業用地到期不再使用或者未到期已經不再從事設施農業生產的,經營者需履約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光伏方陣應當同步拆除。
九、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文件印發實施之前,已經按規定獲批準立項的光伏發電項目,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退出所占用的耕地?
答:在2023年3月20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文件發布實施之前,已按照《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批準立項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動工和未動工建設),可按批準立項時用地預審和用地有關意見執行,不得擴大項目用地面積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積;已經通過用地預審或地方明確用地意見、但項目未立項的,按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文件規定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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