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產業用地保障管理的通知》,提出將包括光伏方陣和配套設施用地在內的項目所有功能分區納入用地預審范圍,并在預審意見中提出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分類管理及用地備案有關要求。
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光伏方陣用地實行用地備案管理。用地單位簽訂租地協議(補償協議)后在15個工作日內持用地備案申請等材料,向旗縣市區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進行用地備案。對項目資料齊全、符合用地備案要求的,旗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用地備案文件,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用地備案信息錄入全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
原文見下: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產業用地保障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自然資源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支持和規范光伏產業發展、推動 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更好地統籌光伏產業發展與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防止光伏發電項目發生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等問題,結合歷年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反饋問題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用地保障
各地要嚴格執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 公室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 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和《內蒙古自 治區自然資源廳能源局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支持光伏發電 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實施細則》(內自然資發〔2023〕26號)規定,指導光伏發電項目合理布局、科學選址,優化用地要素保障和加快手續辦理,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一)規劃引導
做好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空間保障。在盟市、旗縣(市、區)、 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修改時,及時將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光伏發電項目列入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合理安排新增用地規模、布局和開發建設時序。光伏發電項目經可行性論證后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作為用地審批的規劃依據。
(二)科學選址
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 I級保護林地和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要合理避讓耕地,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在嚴格保護生態前提下,鼓勵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區域選址建設大型光伏基地;對于油田、氣田以及難以復墾或修復的采煤沉陷區,推進其中的非耕地區域規劃建設光伏基地。
符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 規定,屬于國家重大項目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可以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申請后,經論證審核通過后,及時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以此作為國務院批準光伏發電項目新增建設用地的必備要件。
(三)加快辦理用地手續
1.用地預審。光伏發電項目要按照《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 地控制指標》,合理劃分功能分區,控制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旗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參與項目論證預審,提出選址選線用地意見,作為項目立項的依據。要將包括光伏方陣和配套設施用地在內的項目所有功能分區納入用地預審范圍,并在預審意見中提出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分類管理及用地備案有關要求,確保依法依規用地。
2.分類保障。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 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占用其他農用地的, 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的,項目完成立項(備案)和通過用地預審后,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協調組織項目建設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土地承包 戶)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簽訂租地協議,明確用地范圍、面積、 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用地條件,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原狀。
3.用地備案。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的光伏方陣用地實行用地備案管理。用地單位簽訂租地協議(補償協議)后,在15個工作日內持用地備案申請、用地坐標表、用地范圍矢量、土地利用分類面積表、土地租賃或土地補償協議、項目立項(備案)批復、 用地預審批復等材料,向旗縣(市、區)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 門進行用地備案。對項目資料齊全、符合用地備案要求的,旗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用地備案文件,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用地備案信息錄入全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盟市自然資源局要 定期對旗縣(市、區)光伏方陣用地備案情況進行抽查監管。
4.建設用地審批。光伏發電項目選址確定后,旗縣(市、區) 人民政府即可統籌開展征地前期工作,加強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民的溝通協商,盡早完成征地前期程序,及時組織申報土地征收。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將符合要求的重點光伏發電項目列入國家或自治區重大項目用地清單,爭取在批準用地時由自然資源部統一確認配置計劃指標。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組卷報批時在盟市自然資源局審查報告中說明光伏方陣用地備案情況,未完成用地備案的不予批準建設用地。
二、規范用地管理
(一)嚴格占用耕地管理。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 辦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 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已批準實施的光伏扶貧項目及光伏復合項目占用耕地的,光伏方陣可在不影響農業生產前 提下使用耕地;在后續使用過程中實地已撂荒的,需及時復種;實地地類已變更的,需及時復耕,確實無法復耕的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不屬于光伏扶貧項目及光伏復合項目占用耕地的,所有用地均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經核實屬于依法批準建設后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要按規定有序將永久基本農田調出并落實調整補劃。
(二)強化用地監管。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光伏發電項 目建設全鏈條監管,強化相關項目前置審核、過程管控、后期管理的統籌指導,確保合法合規建設。旗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時,將光伏方陣的占地范圍作為單獨圖層進行標注,作為用地監管的基本依據。加強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特別是光伏方陣用地的日常監管,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嚴禁擅自建設非發電必要的配套設施。“自然資辦發〔2023〕12號” 文件印發前批準的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各地要將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納入日常督察執法,結合“長牙齒”硬措施機制, 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內蒙古自冶區自然資源廳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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